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誉为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1995年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只规定了非财产赔偿方式,对财产赔偿方式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导致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大部分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少数案件则判决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理论界对于国家侵权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也莫衷一是,所以解决这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第一章简单评述了中外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二章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功能、价值、利益权衡等角度论述了国家侵权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文化基础、道德基础、法律基础、物质基础等方面论述了国家侵权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第四章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范围、赔偿金计算、立法模式选择等方面阐述了国家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