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研究

来源 :东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linju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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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承认,许多国家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权,中国宪法对此没有相应规定。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使得学者在研究环境权之初就有将其纳入宪法体系的想法,这既是宪法的使命也是环境权发展过程的必经阶段。环境权是一种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为一体的团体性权利,它是基于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基础而产生的,属于第三代人权。为解决由于环境权利本身内容的模糊性而导致的概念不清的这一矛盾,可以对宪法中的环境权做一个限缩性解释,将其界定为公民的基本环境权。除了在宪法中确立一个基本环境权之外,应该用尽现有宪法资源,将环境权的内涵纳进现有权利的体系,环境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从宏观上来说,实现环境权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国家,环境权入宪之后,在权利方面,规定公民是环境权主体,而在义务方面,规定国家承担首位的环境义务,公民承担第二位的环境义务,同时公民可以对国家进行监督。为确保每一位公民的环境权能够全方位得到实现,国家必须制定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无救济则无权利,在环境权遭受侵害或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能够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则必然要求尝试构建适应世界发展潮流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包括环境行政和民事类的环境私益诉讼制度,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环境权入宪做配套的权利救济工作,实现入宪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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