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联合的形式开始普遍出现,这些企业联合之间通过“内部交易”来完成整合市场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学界一般将这些企业联合称之为关联企业,而将这些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称为关联交易。通常而言,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是违法的,但是,由于这些交易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绝大多数都会呈现出隐蔽、随意以及形式合法的特点,并且实践中也愈发频繁的开始出现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债权人又因为无法及时知悉关联交易的内容,难以证实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更难以举证证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不当交易目的。如果任由这些不当关联交易发展而不加以限制,则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利益始终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法律应当对这些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规制,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规定较少,有必要进一步设计和完善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介绍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由于我国暂时没有从法律上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定义,所以在讨论关联交易债权人保护制度前,笔者认为有必要给予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界定。同时,为了更有效的探讨债权人保护制度的设计和完善,笔者在本部分同时对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更为清晰的掌握关联交易的内涵和外延。并且,笔者同时也对关联交易在实践中的弊端作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通过解读我国现行《公司法》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已有规定,进一步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的责任承担规定缺失、内部治理制度缺失、现有表决权回避制度的适用局限、关联交易披露或报告的规定缺失、债权人主张存在障碍等。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学习和介绍。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在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自已经较为成熟的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来探寻这些制度和规范哪些可以被我国予以借鉴和吸收,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第四部分内容是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实体法领域内,笔者建议分别从内部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关联公司一体责任、股东和董监高赔偿责任制度、债权人代为求偿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等多领域出发,以构建一套较为完整的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与此同时,笔者建议引入英美法系所采取的“衡平居次原则”,以进一步充实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并作为债权人保护制度下的最后一道实体法防线。程序法领域内,笔者建议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关联交易的主体来举证证明交易主体间的独立性、交易的合理性等。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总结,因关联交易现象越发普遍,交易数量和金额愈发上涨,我国现行《公司法》又较少关注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使得实践中出现很多控制公司滥用控制权以及滥用从属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尽快对公司法进行完善,以更好的保护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利益,也希望笔者提出的建议能够对未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体系下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提供积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