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范围的合理界定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babyface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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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即对于为吸毒行为提供场所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这种严厉打击对于毒品犯罪活动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但无论从立法本身出发进行考量,还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适用判例的探究,都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现行的罪名及其适用规则尚无法对容留行为的认定及其出入罪作出恰如其分的涵盖,处罚范围的过限是刑罚权扩张的表现,这直接导致本罪名打击面过宽,将大部分无需上升至刑法的、原本不属于“容留”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发挥。本人通过对现行法律的查阅分析,对刑法理论的阐释说明,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的整理归纳,希望能够提出自己的相关见解,抛砖引玉,以期对本罪处罚范围的后续研究能有所裨益。文章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主要介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法现状,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探析“容留”行为的法律内涵与本质,着重探讨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和将容留行为入罪化的合理性、必要性。
  第二章主要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争议性的容留行为,如特殊主体的容留、不作为的容留、网络空间容留等案例进行归纳,并从法理上对其进行拓展、分析。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论证本罪处罚范围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第三章对造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范围过宽的原因进行阐释:一是受我国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二是由于法律概念本身缺乏明确性且法条规定过于简单,解释的不同导致适用结果的不同,三是对刑法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不恰当适用。
  第四章则主要结合法律规范本身与实践中的问题,对限制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范围的理论路径进行分析阐释,并参考域外法律中值得借鉴的部分,就限制容留他人吸毒罪合理性、可能性进行说明、选择,最终将重点落脚于区分不同类型的容留行为和对以不作为形式的被动型容留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即当“容留”以不作为犯的形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时,应该合理确定作为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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