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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需要、攫取和控制是财产的基本要素。财产权与物权不能替代使用,财产权中包含了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是由国家授权或者民事主体自己创造而成的,包括由国家授权或者确认而产生,以及自动生成的方式。无形财产权制度的价值表现为:主体对无形财产制度的需要和无形财产制度不断演变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两个方面,所以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无形财产权分为无形公共资源权、行政确认创造性成果权、自动生成创造性成果权三大类权利,这种权利的运行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区别在于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无形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应设立财产法总则,将无形财产权与物权并列,将债权、知识财产权等权利确认为无形财产权。
本文的创新之处:
1.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的概念;
2.知识产权的共性: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特征并非所有知识产权的特性;
3.对无形财产权的分类,提出了无形公共资源权这种类型化权利;
4.无形财产权的运行中的特殊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后记之外,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财产权的制度考量与逻辑推导:
本文从认识是从归纳到演绎这样一个逻辑顺序而展开论述,通过三条路径达到对财产权的一般性认识:第一条路径,通过对两大法系制度考查得到一种制度性的认识,大陆法系之财产法以物权和债权二分为基础而建构,英美法系无此分类,直接以各种法益为基础建构财产法,而其财产之核心在于权利,而英美民法法中凡法益者,皆为权利;第二条路径,从财产权产生的人性因素去推究财产的属性,通过从动物—孩童—人的一般思维这样一条路径去考查财产根本因素,从而得到财产的几个属性:需要、攫取、稀缺;第三条路径,从理论层面去探索财产权的规定,首先对既有之财产或财产权学说去推究财产权的概念,并考查了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人身权与物权。通过上述三条路径的考查,从而得到了财产的一般要素,最后对财产以及财产权下定义。
第二部分是财产权演绎的一种结果—无形财产,财产权是一般概念,从一般到特殊就是事物的演绎。这一部分就是从财产权这个一般事物演绎到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并对无形财产权的内在本质和规定性、法律关系等理论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
因此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对财产权进行演绎,得到无形财产权的存在;其次,将无形财产权的几种形式进行归纳推理,这从基于利益确认、损害禁止两个基本面进行归纳,得到了无形财产权的存在逻辑结论;再次,通过无形财产权的演绎推理,就自然法和实在法两个方面的一般性到无形财产权存在的特殊性进行了推理;复次,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语词分析以及前面的推理得到了无形财产权的概念;最后,分析了无形财产权的概念。
整个第一、二部分的思路是:(第一部分)通过三条路径归纳出财产权——(第二部分)演绎出无形财产权一对无形财产权几种形式进行归纳(归纳出无形财产权存在的正当性)一对无形财产权进行演绎(演绎出无形财产权存在的特殊性)—对无形财产权的语词分析直至得到其概念。
第三部分是无形财产权的价值。无形财产权的法律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求,以及作为客体的法律不断地变化以适应主体的需求,通过对无形财产权法律价值的分析来说明无形财产权存在的正当性。
主体对法律的需求在于社会的变革需要法律,对于新的生产方式下出现的无形财产,主体迫切需要相应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求定纷止争、提高交易效率,由于无形财产权的出现而导致的法律缺失为社会运行带来了太大的成本,所以社会对无形财产权的法律需求是真实存在的。而作为客体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变化以满足主体的需要,大量新型财产权的出现以及随之出现的新的财产制度,就说明了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客体变化情况。这种客体变化又通过无形财产权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来体现的。
第四部分是无形财产权的范围,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无形财产权进行了分类,梳理了其体系构成,然后对支配性无形财产权的几种基本类型:无形公共资源权、行政确认创造性成果权、自动生成创造性成果权等分别进行了介绍和简要分析。对于几种有争议的权利: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本文认为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的范畴。
无形公共资源权是由国家行政权力确认或者分配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无形公共资源的权利。主要包括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对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政确认创造性成果权是指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经过国家行政权力确认后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网络域名、地理标志权等权利;自动生成创造性成果权是指由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自动享有而无须国家行政权力确认的权利。其权利特征有:权利客体是由民事主体创造出来的,这种权利自其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就自动享有了权利,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虚拟财产权、信息权等权利等。
第五部分是无形财产权的运行。无形财产权的运行包括产生、流转和消灭等几个环节,无形财产权在运行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无形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具有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特点和特殊的保护规则。
对于无形公共资源权,资源的产生是社会生活发展所致,但该种资源的产生并不就意味着权利的产生,权利的产生需要国家授权;而行政确认创造性成果权的产生一般需要行政确认才能产生;自动生成创造性成果权自民事主体通过劳动创造出成果之后自动生成,无须行政权力的介入。相应地,权利的流转和消灭也同产生一样,前两者除了需要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之外,还需要相应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或者法律关系的要素的灭失,后者仅仅需要合同或者法律关系要素的消灭即可。
对于无形财产权在运行的时候受损,由于侵权主体、侵权方式、损害后果都不易确定等特点,所以更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以更好的保护无形财产权的运行,不过对于无形财产权最基本的保护手段是使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于行政权力对无形财产权的侵犯,则应采用行政救济的手段来保护。
第六部分是无形财产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首先是关于无形财产权的民事地位问题,然后就在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专编进行分析,最后对无形财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安排作了设想。
无形财产权应该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部分;另外,无形财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安排,首先应设立财产法总则,然后需考虑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权利体系的关系。就物权而言,是并列关系;就债权而言,应被纳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中,但是债权行为本身又是连接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整个民事权利的中心枢纽,所以将债权与物权并列,不过这种安排并不否定债权的无形财产权性质;就知识产权而言,将其与公共资源权并列放到无形财产权中去,并且在无形财产权中言明债权以及其他的票据权利、信托权利等均属无形财产,考虑到日后不断涌现的新的无形财产类型,设置了其他无形财产权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