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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了公众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举报权。环境举报权确立和授予的直接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在获悉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上的客观缺陷,最终通过行政效能之提升、社会自治之促进,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治理效果。沿着权利本身的逻辑脉络,必须对环境举报权的概念、内容、性质、价值等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环境举报权应当界定为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向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举报自由权、咨询权和知情权、要求保护权、补偿和奖励请求权四项内容。与其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相比具有行使主动性、参与环节事后性、权利主体广泛性和行使方式多样性的特点,是一项公法性权利和公益性权利。环境举报权的行使具有发挥信息优势,启动公共实施机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功能,有利于实现民主价值和秩序价值。明确环境举报权的涵义、构成要素和法律性质只是第一步,完成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才是最终目标。分析环境举报现状后发现,环境举报权的实现面临以下障碍:行使范围狭窄,默认对已经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才予以举报,限制了环境举报权实施的场域;行使方式虚设,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难接通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举报无路权利落空;行使程序缺乏针对性,降低了内部举报人揭露本组织环境违法行为的意愿;易受环境违法举报处理机关侵害但救济途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现实中环境举报与环境信访交织,环境举报权功能定位不准确;对环境举报权价值认识不清而误入工具主义的窠臼;法律规则不完善,体现在环境举报有关条款过于原则化、程序设置忽视举报人所处利益结构、环境举报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限制。为了突破上述障碍,推动环境举报权实现,针对性地从权利行使和救济两方面提出构想。就权利行使而言:一是,确立合理相信标准,允许符合自身认知的合理怀疑与推测,排除举报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误信被判定为诬告的可能。二是,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明确规定正在实施的可能造成环境不利影响的行为属于环境举报事项。三是,落实便利多样的举报方式并加强联动,促进环境举报平台规范化,提高环境举报工作管理水平。四是,优化环境举报程序,为内部举报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对内举报途径。共同致力于破解环境举报权行使困境,充分调动环境举报积极性。就权利救济而言,补充并确定不服不予答复行为及举报处理结果的救济方式。对于前种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还建议采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实现举报人的权利要求。至于后者,举报人可以此作为环境信访事项申请信访救济,或者基于被赋予的诉讼权利救济环境举报权。期望通过上述构想的落实,推动环境举报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