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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英美法中极具特色与创造性的法律制度,经过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已成为英美法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益信托是公益机构筹资的一个有效平台,是公益财产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也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种良好制度,还是助推国家发展的一种持续内推力,对于规范社会公益捐赠财产的管理及其保值增值,公益信托发挥其独特的功用。我国很早就移植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由于移植过程中存在缺陷,并没有使公益信托完全的融入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之中,长期处于探索阶段。2001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法》,公益信托是《信托法》中的一个章节,但由于很多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尤其是公益信托监管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并未有效实施,故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建立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公益信托监管模式,对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对公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概述。本章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各国立法对公益信托的涵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列举法将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公益目的列入法律条文,阐述了公益信托的功能,并通过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对比,展示了公益信托具有的独特性质,进一步突显了公益信托对公益事业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公益信托监管的内涵、特征、核心内容和公益信托监管的必要性。由于公益信托自身的特点如受益人的广泛性与不特定性、委托人的分散性等,使得公益信托当事人的地位十分不平衡,因此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是规制受托人的法律保障,是公益信托有效运行的关键。第二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分析了两大法系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显著特征,明确了两大法系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个性与共性。我国在立法时应参考两大法系多年以来总结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探索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信托立法模式。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利弊分析。每一部法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信托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创造了一些独具特色的法律条款,但同时在公益信托的设立、运行、终止的各个环节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本章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四章分别从我国公益信托的市场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终止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希望公益信托在我国并不是只存在于理论层面,而是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一样充分的运用于公益事业之中,为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