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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土地资源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与扩散涉及到一国有限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 自古以来,一部土地制度形成、发展与完善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生动的土地流转创新与扩散的历史。我国自奴隶社会晚期(西周)以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和人口不断增长,土地的价值逐渐引起了奴隶主与国王的注意,国王为了笼络奴隶主为其提供兵役和税赋,依照“井田制”给奴隶主们分封了土地及其之上的奴隶。“井田制”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鲁国和秦国等诸侯国对其进行了改革。秦国商鞅按照军功等级分配土地,使秦国国力大增,很快就统一了六国。从秦汉到明清,我国的土地流转不断加速,土地流转制度也不断创新。建国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农民完全私有到改革开放之前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变化,这种土地制度严重地束缚了农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农业生产倒退的局面。改革开放后,发轫于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4年底普及全国;但是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在保证我国粮食安全的同时,土地细碎化分配天然地阻碍着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因此,各地农村私下在进行土地流转创新试验。有鉴于此,中央对各地的土地流转创新活动并未加以取缔,反而采用了默认与关注的方式,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甚至对地方土地流转创新的扩散开始了正式的制度供给。纵观我国历史,土地流转导致的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是土地分配的两个极端形态,而这两种极端形态其实都不适合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摆脱土地高度集中状态逐渐走向高度分散,但是高度分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存在一些诸如土地所有权高度分散、农地产权模糊之类不太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这些不足阻碍了我们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是一个挑战。 从我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土地流转制度演变的历史充分表明,我国土地流转所有制基础以及博弈模型等与古代相比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古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基于阶级竞夺展开的,这一点与西方基于产权交易的土地流转完全不同;而我国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基于工农联盟的政治基础与集体所有制的前提开始的,这就决定了目前土地流转的博弈是一种合作博弈。与实践发展的同时,现代经济学理论也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进步:马克思经济学理论已经成功分析了基于阶级竞夺的土地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的形成,同样,西方经济学也运用产权平等交易理论轻松推动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或分配创新。然而面对我国现在的土地流转创新扩散叛趋势,这些理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而基于有限理性和惯例搜寻的演化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却能运用新奇、惯例、搜寻、选择环境等核心思想与自组织、演化博弈等理论工具成功地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创新的动力与基本模式,同时根据创新的不同模式提出规制对策,因此值得对其深入研究。 以往西方学者运用熊彼特、哈耶克、纳尔逊等人的创新、变异等观念解释了土地流转的产权基础,给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提供了许多启示,但在将这些运用到我国时需要慎重考虑。世界银行根据西方学者的建议建立了一个促进发展中国家土她管理改革的“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和自愿土地流转机制,这些作法却实际上会破坏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因此在应用演化经济学分析我国实际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所以,在将传统经济学运用于我国土地流转实践时固然要谨慎,就是在运用自组织理论、演化博弈理论和Mansfield模型等演化经济学研究我国土地流转创新及其扩散的模式与规制对策时也要用采用唯物辩证的态度。 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成都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和安徽小岗村内部流转模式等等创新活动只有通过扩散才能充分发挥出经济效益。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扩散是土地流转制度创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空间上的传播、转移与推广应用,也是一个吸纳过程,是潜在采用者评估、选择、引进、消化和再创新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许多动态、不确定的因素,且土地流转系统内各因素之间、扩散系统与环境之间都存在错综复杂的互动、反馈的非线性关系。通过演化经济学中的相关模型可以较好地描述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扩散过程。 演化经济学虽然至今没有专门对土地流转的创新与扩散问题加以研究,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许多基于有限理性的理论与方法,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土地流转分析范式与框架:一方面,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如何保证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户长远利益;另一方面,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如何完善集体经济。当然,以上两个方面都需要与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保持和谐发展。 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进行适当的完善与改革可能会阻碍我国农业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开放型经济的转型,也不利于外资进入我国进行农业投资开发。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既要强调自组织发挥的作用,同时也要强调变异对环境的选择。因此,政府有责任推动政治制度、组织制度、法律制度和其它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也有责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规范和执行土地流转创新及扩散活动,保证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与扩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的需要,更符合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