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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关系是形成家庭的基础。军人作为特殊的群体肩负着保家卫国、戍守边疆的责任,其婚姻家庭与普通的家庭不同,具有特殊性。军人婚姻的稳定和持久不仅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也影响了国家的国防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国的军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革命战争特殊年代的产物。军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在我国法律对其有着特殊的规定。自从1980年《婚姻法》颁布至今日,军婚特别保护法律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者们从未停止的争论点。我国法律对军婚形成了三个层次全方面的特殊保护,主要有民事特别保护条款、刑事方面的保护手段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措施。民事方面的保护主要是体现在离婚否决权的设置上;刑事特别保护主要是《刑法》上设立了破坏军婚罪以及对强奸罪中具体行为的特别规定。但是对于这些方面,有关法律规定却有悖于法律精神中的平等原则,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难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难以到达最初设立保护军婚的目的。本文希望通过对军婚特殊法律制度的全方位的论述引起人们对军人婚姻更多的重视,注重军人利益、维护军人军属的利益,促进军婚真正的和谐幸福。文章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从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目的进行了论述。正文从军婚的定义、主体的概念、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历史沿袭、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内涵以及设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目的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结合我国军人婚姻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适用当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引申出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行的社会国情下的弊端。本文分别从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军婚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民事立法主要存在过于关注保护军人婚姻的外在形式,忽视婚姻本质,权力与义务的错位,补偿与获益的错位,军人结婚限制重重等几方面问题。刑事立法方面主要是针对破坏军婚罪进行全面的分析,指出其存在主体缺失,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缺陷等问题。并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解决方案。民事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台湾方面的相关立法,区分战时与非战时的不同军婚保护制度。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增设民事惩罚手段。在刑事立法方面完善有关破坏军婚罪的相关立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立法应当明确界定通奸行为。二、立法增设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结婚或同居行为。三、改变现存的诉讼模式,应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模式。法律只是手段,真正能够保证军婚特殊法律制度的目的实现还应落实相关的政策,只有法律与政策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全面的维护军婚的最大利益。提高军人福利待遇、做好军属安置工作、增加对军人的救济手段以及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都是有利于军婚维持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