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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途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成员国。各成员国使用的运单分别为国际货协运单(SMGS)和国际货约运单(CIM)。亚欧班列在经过波兰的马拉舍维奇时,需要把国际货协运单换成国际货约换单,导致费用增加、运输时间延长、单据错误风险增加、失窃风险增加。为解决换单问题,亚欧各国推广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简称“统一运单”)。我国鼓励试用统一运单。但由于各种原因,统一运单的效果并不显著。中国“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亚欧铁路国际物流发展深受统一运单的影响。为此,本文立足于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视角,以《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运单指导手册》为中心,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统一运单法律功能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除结语外,由七个主体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探讨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亚欧班列的运行现状和发展前景,阐述了亚欧班列运行途中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运单带来的问题,指出了为解决此问题而推广使用统一运单的效果,提出了研究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基础理论”,分析了《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运单的差异,探讨了了统一运单的优势、特点以及法律功能,指出统一运单只是形式上的统一,运单在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显示记录、收货人栏填制、运单的功能赋予等方面无法与国际其它运输单据相协调,提出了统一运单应与国际商务、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其它运输方式的更好衔接,并在适应法律上有突破。第三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功能”,分析其合同证明功能提法的可行性,指出运单栏目繁多的问题,提出精减运单相关栏目的意见。第四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接收货物凭证功能”,阐述了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检查义务、装车义务、运费支付应与多种国际运输、国际商务操作相适应。第五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货物交付凭证功能”,探讨了统一运单是否物权凭证,非物权凭证与实践操作的矛盾,讨论了运单收货人栏填写、运费如何规定、收货人更改运单权限的更为合理的规定。第六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通关功能”,根据运单的通关使用现状,简析各国法律互通性、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简化运单语文、开发各国共用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大数据平台,规定过境通关时限对加速通关的重要意义。第七部分“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与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适应性”,探讨了我国铁路运单与统一运单接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铁路运输法体系的现状,提出新运输法制定要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并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综合考虑国内与国际海陆空铁联合运输的需要、国际商务惯例的要求。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统一运单只是格式统一,还应不断探索在适用法律上的互通性;2.统一运单各栏目的填制要求、操作要求应结合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商务惯例、国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的成熟做法,并精减栏目,增设物权凭证功能;3.通过法律互通性、单证标准化、商务语言简约化、跨境通关大数据平台提高通关时效;4.国内《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在修改或制定时,应激发铁路运输主体的竞争意识,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CIT),并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惯例、国内多种运输方式及国际国内运输和贸易的衔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