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用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南京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nko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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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功能分区的日益明显,住宅商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导致住宅商用引发的权利纠纷复杂化,在法律规制上需要平衡利害关系业主与住宅商用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住宅商用无论是在境外还是我国法律界还没有将其作为专门的法律问题加以研究,本文以比较法为背景,对住宅商用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说,本章首先对住宅商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我国住宅商用存在的利弊。其次,分析住宅商用的法律属性,住宅商用涉及的并非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物权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明确住宅商用的法律性质,对于下文讨论的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再次,创新性的提出了对于住宅商用不适用适用容忍义务理论。第二部分为对住宅商用域外的做法及评析,首先介绍境外法律对住宅商用规制的做法,除了日本是完全禁止的以外,其他都是采取开禁结合的方式。其次,对于境外的做法,本文创新性的归纳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行政许可式。主要是德国、美国。第二种是业主自治式,代表是法国、台湾地区。第三种是物业管理与行政许可相结合式,主要是香港地区。第三部分为对于住宅商用我国的做法及评析。首先,介绍全国性的法律对住宅商用进行规制,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其次,介绍各地地方性规范文件对住宅商用的规定。第三,对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合法性与违法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为从法律适用的层面,对《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进行解读。首先,对“利害关系业主”推定过于笼统,创新性的提出了利害关系业主分阶段采取不同标准。其次,“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问题原则上采取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原则,但是提出赋予住宅商用业主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恶意反对予以抗辩的权利。最后,对于由何人出面征求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本文同意物业公司的方案更为可行。第五部分为我国对住宅商用法律规制存在的漏洞,缺少对住宅商用经营范围的限制。首先,介绍各地对于住宅商用经营范围限制的情况。其次,学者对住宅商用经营范围的限制的观点。最后,文章认为法律应该对住宅商用经营范围进行限制,而且还可以通过管理规约进行限制,对于违反管理规约住宅商用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部分为典型案例及评析。首先,案例一讨论将住宅的部分(例如厨房)作为经营性用途的,是否也是作为住宅商用。其次,案例二讨论承租人将住宅商用,出租人是否要与承租人连带责任。案例三讨论商住楼中住宅商用的认定标准,以及其中利害关系业主的是否包括商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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