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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的提出与我国经济制度变革息息相关。计划经济时期,商人的逐利性被国家宏观经济计划压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转入市场经济制度,政府倡导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此时经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欲望被释放,甚至不惜牺牲诚实守信原则以换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信用缺失逐渐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但是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相应信用规制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制定。当前,我国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时期,构建信用体系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平息社会矛盾,促进各方互信。为此,国务院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建立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迅速成为行政机关强化管理的“新宠”,并且也不负众望地在向民众提供参考信息和风险提醒上发挥了正面作用。将相对人列入黑名单并施以联合惩戒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对违法失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损益性行为,其设立与实施涉及市场主体的多项权利,如果任由其野蛮生长,很有可能跨越界限侵犯相对人的权益。目前对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概念界定和性质分类已经有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但法律对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行政黑名单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解决当下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问题为目的,通过对比研究政策法规和实践案例,分析现行行政黑名单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行政黑名单制度在法律依据、程序设计、实体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方面的完善建议。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黑名单制度公布运用情况,梳理黑名单制度自提出以来,各地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和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通过检索官方文件,得到国务院文件126份,国务院部门文件160份,地方性法规35份,地方政府规章49份,以及大量规定黑名单制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通过检索、筛选裁判文书,得到直接诉请撤销黑名单或确认黑名单违法的行政诉讼文书252份。笔者通过研读政策法规探寻权益损害的法律正当性,在分析案件裁判结果的过程中发现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后文的探讨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结合政策法规文件和具体案件,分析现行行政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分为四个方面阐述。一是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行政信用管理法,只是在为特定领域制定的法律中设置了与黑名单制度具有相关性的条款,黑名单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进而衍生出设定权限越位、法律性质模糊、规制对象泛化等问题。二是程序控制有缺陷,现行各类黑名单制度不仅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言,在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上更是存在漏洞。三是权益保障不到位,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结构偏离了均衡,公权力与私权益之间存在对抗张力。四是行政救济效果有限,实践中存在行政主体发布黑名单失误因而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但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效果有限。第三部分,探讨破解问题的应对之策。为了解决黑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以严谨的法律控制维护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规范的程序规定提高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治理成效,以行政机关自我检讨和革新来提高行政水平,以公正的司法精神维护相对人信用权益。行政黑名单制度是中国非传统的社会治理创新,既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予以全盘肯定,也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因噎废食,而是应当通过积极和广泛的讨论全面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