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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方案,改革从试点试行至今已有几年,在这过程中成效与争议共存,而该制度本身也随着改革地进行,而不断地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最大亮点在于: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专属”定罪量刑权的司法机关——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只能处于事后审查者的位置,不能参与该程序进行量刑协商。基于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公诉人针对个案中有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的主张。对于适用该程序的量刑主要由公诉人以量刑建议的形式确定刑罚,法官的发挥职能的方式则是对于不存在畸轻畸重的案件,量刑建议都应当予以认可和采纳。而从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来看,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举措获得了有效进展,针对有关量刑方面的有关措施,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完善等方面都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就以常见的15种犯罪而言,各地都有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矛盾问题,且我国司法改革还在进行,量刑方面还在进一步的完善更新,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制度的形成发展,并非“另起炉灶”,而是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土壤。从我国量刑建议近几年的适用情况来看,量刑建议在各地案件中的覆盖程度均处于较高水平,有些地区覆盖率甚至达到了100%。可见在积极倡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我国量刑建议获得了显著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认罪认罚从宽下量刑建议制度广泛推进的同时,该制度也面临着发展难题——控审权利的冲突、控辩协商的不充分、以及适用比例提高过快而出现程序适用不规范的现象等,都使得量刑建议制度面临难以高质量发展的困境。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层面上来不断规范量刑建议的实施,以保障量刑建议权在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运行,达到提高司法诉讼效率,促进量刑建议走向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