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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一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施行。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益,推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新修订的刑诉法以原则方式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并完善了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我国早在2012年就确立刑事和解的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在刑诉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为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而允许刑事被追诉人和被害人就特定案件进行和解。由于法律修订的时间差异特点,规定的交叉重叠现象和程序设计的粗疏问题,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设定存在部分重叠现象,包括制度模式的差异、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合、参与主体的侧重不同等问题。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两者之间衔接与协调出现摩擦的问题。在遵循刑法与刑诉法相关原则下,在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和对公正底线的坚守过程中,需要将两种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与协调。本文通过对两种制度关系的辨析入手,刨析制度衔接动因和含义,寻找制度衔接可能存在的问题,探求制度衔接与协调的合理解决方案,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章内容。第一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关系进行解析。首先从制度内涵与价值意义两个方面对制度进行初步把握。然后对两种制度的立法关系以及法理关系进行分析。第二章分析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衔接与协调的内在机理。首先明确制度衔接与协调的含义与特征。其次,分析制度衔接与协调的动因,从制度衔接与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制度本身的缺憾,以及制度衔接与协调存在的基础以及优势。第三章探寻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和协调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成因。首先揭示制度衔接与协调存在的问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进行探究制度衔接与协调存在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以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其次,从立法理念,制度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上述现象的成因。第四章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和协调的具体方案。从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进行构建。在程序层面,对于制度衔接与协调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区分,构建“三方协和模式”,解决制度模式差异问题,理顺制度衔接与协调后的诉讼程序适用问题。在实体层面,采取恰当措施保障被追诉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益,提出量刑幅度调整的方法,调整量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