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山东大学硕士论文造假”等热门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抄袭现象的抵制和对如何有效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反思。认定这些剽窃事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作品的独创性。作为TRIPS协议和世界多数国家著作权制度均予以规定的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和精髓。然而不论是重视作品经济效益的英美法系版权体系国家,还是重视作者人格和精神权利的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国家,对于独创性的内涵和标准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和差异性。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司法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来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随着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立法日臻完善,人们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不断提高,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明显增多。受制于我国著作权立法和理论探究中对独创性的标准没有清晰界定,法官知识素养也存在差异,加之科技发展导致新型作品不断涌现,亟需明确界定独创性标准来应对新常态下的各种挑战。论文共分为五部分,希冀对完善我国作品独创性制度有所裨益。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作品独创性问题提出的背景,以方正公司一系列字体字库侵权案件为切入点,指出独创性制度主要问题是其先天的模糊性及其造成的司法标准不统一。然后通过文献综述对国内外研究观点进行了梳理,最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作品独创性制度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首先对独创性的概念进行了解构分析,认为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个方面,接着对独创性的构成要件—独立完成和创造性进行了具体阐述。最后认为明确独创性判定标准具有四个方面的价值:有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有助于区分公私领域,有助于界定新型客体,也是作品可版权性的对价。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原则和方法。首先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两大法系对独创性标准的不同规定。指出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存在差异,但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作品独创性标准出现了融合趋势。然后指出在判定独创性应坚持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最后对独创性的判定方法进行介绍,指出成熟的“三段论”判定法可以运用到我国司法适用中。第三章主要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作品独创性标准进行了归纳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作品独创性判定实际标准,在立法和理论缺位的情形下,独创性的司法适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第四章提出了我国作品独创性制度的完善建议。当前我国独创性制度存在着立法不明确和司法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立足我国著作权法价值,通过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独创性概念进行规定;二是实行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相结合方式,对不同种类作品规定差异化的独创性标准;三是引入“三段论”判定方法;四是设立评判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