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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从西方欧美国家开始盛行,针对犯罪率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在有关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国家专门机构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教育改造。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顺应国际刑罚体系发展的一大趋势,也是社会管理的一大创新,这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使得在上世纪80年代逐渐消退的派驻检察室重新发挥起了它该有的作用。在全国各地的实践也如燎原之势,相继拉开帷幕,宣传力度大,速度快,并且也取得了很不错的实践效果。但是由于之前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也使得在重新提起派驻检察室时,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社区矫正在这些问题上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的深入,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社会化已成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发展趋势,深入解决社会矛盾,廉政执法,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政府在重大战略机遇中,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规划的三项重要任务。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社区,针对特殊人群的矫正工作已成为国家检察机关面临的新命题。派驻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上,再者就是在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能,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中,它对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成功完成罪犯转型和重返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如何认识和配置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以及如何配合开展社区矫正,成为检察室改革探索中面临的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通过对甘肃省派驻检察室配合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发现现下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派驻检察室在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面提出建议。本文的写作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则主要阐述派驻检察室的性质及职能,社区矫正的功能,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功能。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实证分析提供理论基础,从而更好地进行分析整理。第二部分的实证研究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篇幅最多的部分,这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甘肃省各地区派驻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的次数、方式、内容等进行整理分析,发现甘肃省派驻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的优势以及在配合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建议提供支持。第三部分则是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针对甘肃省派驻检察室配合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以期能通过建议完善我国甘肃地区的基层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