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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之前,我国医疗损害受《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两个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当时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对自己在医疗损害中没有过错这一点进行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就推定其在医疗损害中存在过错,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使患者在诉讼中处于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这种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促使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时愿意以诉讼的方式去维护自己被侵犯的利益,当时的主流观点出于对医学专业性和患者弱势群体的考虑,认为在医疗损害领域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更为合适,但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损害领域基本被舍弃,仅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以过错推定方式进行归责的设定,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在整个医疗损害领域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到过错归责原则的转变,使患者在医疗损害领域的稍微优势的诉讼地位转换为完全劣势的诉讼地位,通过相关的数据对比也可以看出,在这个转化的节点,暴力伤医案件数量激增,使人不得不怀疑,在医疗损害领域,如此大规模的实行过错的归责原则是否是合理的,面对医疗损害领域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到过错归责原则的转变,学者认定过错归责原则更适用于医疗损害的原因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点:1.过错归责原则是世界其他国家医疗损害领域的主要归责原则,我国的医疗损害领域的纠纷如果摒弃过错归责原则并无足够的理由;2.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加重了医方负担,医生或者医疗机构需要面对过多的医疗诉讼和复杂的举证局面,必然会减缓医学技术的进步;3.医方的诊疗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不应给与过于严苛的诉讼负担,严苛的诉讼负担使医疗机构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医疗损害的诉讼之上,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注就会减少,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好的影响;4.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责任下,医方为了避免在诉讼中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对患者会采取过于全面的过度的治疗行为,这种治疗行为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对患者方也是不利的。在笔者看来,由于上述情形的存在而在医疗损害领域放弃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而实行过错归责原则是非常牵强的,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才是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本文将通过正反两面论证在我国医疗损害领域实施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合理性,正面即纯粹的在医疗损害领域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合理性分析,反面即对上述四种观点的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