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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根本上依赖的是这样一个直觉的观念:没有人应当为他所不能掌控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而担负责任。在这些不能控制的事物中,就有先天造就的自然禀赋上的巨大差异以及后天的社会偶然事实所带来的分别。任由这些偶然性事实在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中发挥作用是不合乎正义的要求的。从这样的常识性观念出发,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阐述中设定了无知之幕的概念。这就保证了原初状态下的立约人的中立性。同时通过反思的平衡的过程,我们将日常的正义箴言和深思熟虑的判断以及正义的原则处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中,它们相互之间不断的修正,最终纳入到一个相对自洽的判断体系之中。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观不可能从自明的前提和条件中演绎出来,它的确证需要多方面考察的相互支撑。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正是在这种反复来回的思考中证成。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二原则中重要的内容,它对我们认识和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观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它又是正义原则里最饱受争议的原则。差别原则关注的是最少受惠者这一弱势群体。它一方面肯定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对于社会效率的提升有着积极意义,在另一方面他认为需要对最少受惠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差别原则表达的是如何通过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实现平等的价值。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差别原则的具体内涵、厘清差别原则的证成过程、比较它与不同原则之间的区别,来澄清对差别原则的常见误解,然后分析它的优缺点。本文对差别原则的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通过差别原则的证成这一内在视角,讨论其内在逻辑的合理性,为差别原则进行辩护。二是通过不同思想对差别原则的批判这一外在视角,来认识差别原则适用的范围和它面临的困难。本文的目的正是通过对差别原则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更直观的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要表达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