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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缔结表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聚集了它们的意志,以便利用国际法规则来调整其利益。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单方退出国际条约,是指某一国际条约缔约国终止其条约成员国地位的单方行为。一般而言,条约的客体可以是涉及任何有关国家利益事项的义务。但是,当条约内容不再符合国家利益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而重新谈判的成本又过高,缔约国不可避免地援引退出条款以摆脱条约义务。当前,单方退出国际条约行为在国际社会条约法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从部分拉美国家退出ICSID公约、英国脱离欧盟,到美国退出《中导条约》《巴黎协定》,这些在国家单方退出条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法律问题,以及更深层次的关于未来几年国际合作将如何发展的问题,给国际法带来了多重挑战。但是,单方退出条约问题在国际法学研究领域受到的关注却不多,也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可见对其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单方退约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首先对单方退约行为进行界定,认为退约行为既可适用于双边条约,也可适用于多边条约,包括退出据以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其次分析国家实行退约行为的出发点以及权利来源,认为国家实行退约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主权赋予其退出条约的权利。第二部分将国家实行退约行为的法律依据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即条约本身规定了退出条款的适用条约的规定;没有规定退出条款的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选取了影响较大且比较典型的两个案例,对其退约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进行讨论,其中包括退出双边条约的实践行为和退出多边条约的实践行为。通过上文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与对国际实践行为的分析,第四部分将退出条约分为退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情形探讨总结退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我国将来若面对其他缔约国的单方退约行为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国际条约的缔结表明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聚集了它们的意志,以便利用国际法规则来调整其利益。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书面协议。单方退出国际条约,是指某一国际条约缔约国终止其条约成员国地位的单方行为。一般而言,条约的客体可以是涉及任何有关国家利益事项的义务。但是,当条约内容不再符合国家利益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而重新谈判的成本又过高,缔约国不可避免地援引退出条款以摆脱条约义务。当前,单方退出国际条约行为在国际社会条约法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从部分拉美国家退出ICSID公约、英国脱离欧盟,到美国退出《中导条约》《巴黎协定》,这些在国家单方退出条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法律问题,以及更深层次的关于未来几年国际合作将如何发展的问题,给国际法带来了多重挑战。但是,单方退出条约问题在国际法学研究领域受到的关注却不多,也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可见对其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单方退约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首先对单方退约行为进行界定,认为退约行为既可适用于双边条约,也可适用于多边条约,包括退出据以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其次分析国家实行退约行为的出发点以及权利来源,认为国家实行退约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主权赋予其退出条约的权利。第二部分将国家实行退约行为的法律依据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即条约本身规定了退出条款的适用条约的规定;没有规定退出条款的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选取了影响较大且比较典型的两个案例,对其退约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实际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影响进行讨论,其中包括退出双边条约的实践行为和退出多边条约的实践行为。通过上文基本理论问题的阐述与对国际实践行为的分析,第四部分将退出条约分为退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两种情形探讨总结退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我国将来若面对其他缔约国的单方退约行为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