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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到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大规模修订,使合并范围界定和控制概念都向着反映经济实质的方向发展,也体现了国际趋同的趋势。企业之间是否构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和关键,关系到合并财务报表能否反映报告主体整体的财务情况,对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和准确性有重要影响。因此,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来看,尤其对无法以表决权作为控制决定因素的主体来讲,把有能力排他性地主导相关活动并获得重大可变回报作为辨析控制的根本,相较于持股比例或表决权份额这些形式上、数量上的标准来说,更能体现控制的实质和合并报表的特点,也适应公司治理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目的在于揭示控制标准变化的过程、合并范围扩充的过程和控制的实质性判断对实务的指导作用,探索实质控制的内涵和判断流程,说明实质控制才是控制的应有之义。本文首先通过辨析几个易混淆的概念来明确研究对象,又回顾了各准则制定机构各个阶段在控制概念及合并范围上的规定,并把三个合并理论作为确定合并范围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控制判断决定因素的三次变迁及演变背景。通过以上论述,本文总结出实质控制的含义,实质控制在主体、对象、表现、权利、后果等各方面的特点以及风险报酬与控制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总结特殊协议或交易下实质控制的判断难点,为后面的实务研究做铺垫。这是本文最大的理论贡献:在对控制概念历次变迁的比较分析中,总结出实质控制的内涵和进步性,使其更具可理解性,为正确认识和应用实质控制这一较为抽象的概念提供思路。除了理论研究外,本文还选择银行结构化主体产品和协议控制两个在控制判断方面争议较大的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反映新准则制定的控制标准是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的。在理论与案例的研究基础上,总结了认定控制方的一般步骤,这是本文的一个现实意义。同时,本文还针对我国准则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提出严格披露、出台细则等建议。总之,本文的核心就是论证实质控制的内涵。控制标准经历了最初的“过半数持股比例”到“过半数表决权份额”再到实质性判断。实质性判断包含了以下情形:“相对多数表决权”、“半数以下表决权+其他权利”和“完全不以表决权来决定控制”。这些实质控制对应两个阶段:一是被投资方为普通实体子公司的阶段;二是被投资方是其他类型主体如结构化主体的阶段。在实质控制判断中,风险与报酬的评估是重要标准并包含在其他标准的衡量中,加之对报告主体权利及权力的评估,可以认定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是否构成控制关系,因为控制本质上还是一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