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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因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等医疗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愈来愈多,在法律上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责任方式来解决医患纠纷,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司法实践证明采用行政处理方式难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不失为一种良好的途径。本文考察了日本、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上医疗过失的相关理论及其立法和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通过分析提出,适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原则可以较好地规制医患关系。 上述医疗损害中的民事责任又可称为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责任构成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即过失、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但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责任构成的四个方面,尤其是过失要件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本文对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的特点进行了详析,重点剖析了医疗责任的过失要件,以医生的注意义务为客观标准,结合实践中的其他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判断医方的过失。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违法性要件,主张经患者同意的伴有容许性危险的医疗行为不具违法性;还对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要件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