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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处遇是近年来刑事政策研究的热点与难点,而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仍是重中之重。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的深度与广度是验证该刑事政策学研究成熟度的重要标杆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设施内处遇,而且包括司法性处遇和社会内处遇;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而且还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不仅涉及刑罚执行,而且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制度,更涉及出狱人保护制度;不仅涉及刑罚制度,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不仅涉及刑事实体规定,而且涉及到刑事程序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有助于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同时,通过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制度的研究,为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司法标准,从而为有效地遏制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笔者产生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进行系统研究的动机,期望通过尝试性努力,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的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由导论、正文(七章)和附录共三部分组成。
导论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与刑法变革的关系进行了论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增长的态势,探寻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特征,以便针对性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工作。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命题,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制度的发展引领着世界刑法的变革运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的探究,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的展开。
第一章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基本范畴与原则进行阐述。厘清未成年人与儿童、少年、青少年,犯罪行为与不良行为、偏差行为、越轨行为、处遇与行刑、矫正等基本范畴,是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的基本前提。另外,对未成年人处遇原则,如双向保护原则、教育原财、从宽原则等的阐述和理解,为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提供根本性指导原则。
第二章主要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化、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研究。针对时下各国对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犯罪化趋势,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没有必要将之犯罪化。就非犯罪化而言,结合当下非犯罪化的趋势,对于未成年人盗窃、“强索”、强奸、赌博等行为进行非犯罪化的分析。未成年人非刑罚化,主要探讨监禁刑替代措施问题。如何寻求刑罚替代措施,已成为各国刑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的课题。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对未成年人非行行为进行非刑罚化处置的具体途径。
第三章探讨未成年人刑罚适用。主要围绕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刑种与刑罚制度展开讨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是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前提,我们主要围绕着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范围展开探讨。随着社会的变迁,拘役刑和管制刑的存废被人们经常提及,为了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范围,管制刑可以扩大适用。拘役刑以自身特点应在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中占有一席之位。短期自由刑自诞生之日起,成为争议的焦点。在现实语境下,短期自由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应积极探寻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不定期刑的产生与未成年犯有密切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不定期刑失去了生存的现实空间,但是,其理论价值不容忽视。各国均废除了对未成年犯死刑的适用,但是,是否可以对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已成为学者们争议问题之一。考虑刑罚的谦抑性,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尽量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而被广泛适用,但是对于没有财产来源的未成年犯能否适用备受责疑。为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自身情况,可以灵活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后,即便服刑,仍然重新回归社会,因此,便于未成年犯再社会化,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理应限制适用于未成年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己的财产,因此,对未成年犯适用没收财产有违“刑罚一身专属性”原则,应予以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
刑罚制度包括累犯、缓刑、减刑、假释、赦免、前科消灭等制度。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对未成年犯取消累犯制度的规定,作为人身危险性显证的累犯也不应对中国未成年犯适用。为了扩大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范围,应扩大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率。尽管减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高,但是减刑制度有待完善,如减刑权归属问题、减刑救济体制的建构等。相对于各国司法实践中高假释率,我国假释适用率偏低,这严重影响到假释作用的发挥。尽管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假释适用采取了从宽制度,但是,这些刑事政策并未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为此,未成年假释制度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切入点:降低已服刑年限的规定;取消假释强制性禁用条款的规定;加强再犯预测机制的建构等。赦免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付之阙如。未成年人赦免制度体现了刑法的人性化关怀,但是,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没有必要创设未成年人赦免制度。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尚未见到前科消灭制度的身影,这不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为此,展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这对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大有裨益。
第四章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建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的重要手段。为此,首先应厘清保护处分与刑罚、保安处分的关系,应对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有正确的定位。其次,对域外国家保护处分制度进行考察,这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建构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最后,对我国现有类似于未成年保护处分制度进行梳理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建构的具体方案。
第五章主要探讨未成年犯司法性处遇。司法性处遇是未成年犯处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往往被司法实践所忽视。因此,首先,应厘清警察、检察官、法官在未成年犯处遇中的角色地位,加强未成年犯特别处遇机构的建设,如少年法院的建构。其次,对司法实践中处遇手段进行梳理,如微罪处分、暂缓起诉、不起诉、暂缓判决等,应适时完善和丰富未成年犯司法处遇手段。再次,在定罪量刑前,应加强未成年犯罪审前调查、合适参与人在场等制度的建设,完善未成年犯量刑程序。最后,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审前羁押严重的现象,有必要展开未成年犯审前羁押处遇的思考。为了减少未成年犯审前羁押带来负面的影响,我国应确立羁押与逮捕、拘留分离,并确立羁押制度;严格逮捕适用条件与建立权利救济机制;积极吸纳保释制度的合理内核,完善未成年犯取保候审制度。即便审前羁押作为不得已的手段,也应建立完善未成年犯审前羁押处遇制度。
第六章研究未成年犯设施内处遇制度。未成年犯设施内处遇是未成年犯处遇制度的重要部分。首先,应正确理解未成年服刑人员法律地位和权利救济是未成年人行刑目的定位的前提条件。尽管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处遇为不得已的手段,但是,司法实践中不能忽视未成年犯设施内处遇的重要性。未成年犯监禁处遇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包括拘禁场所、收监(所)、分类、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日常生活管理、出监等环节。在此,主要探讨未成年犯分类处遇、累进处遇、劳动处遇等制度。随着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倡导,便于未成年犯再社会化,尽量避免监禁性所带来的弊端,研究开放式处遇也是本章需要探究的重要课题。通过对域外开放式处遇实践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应逐步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开放式处遇制度,如开放监狱的机构、归假制度等采用。
第七章主要探讨未成年犯的社会内处遇。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当下行刑国际化趋势之一,它有助于避免监狱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社会内处遇在我国处于方兴未艾之际。作为行刑社会化的手段之一,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所尝试,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缺乏系统的研究。尤其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对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与健全,如如何扩大未成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扩展社区矫正的项目、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等等。社会服务尽管在我国司法有所尝试,但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鲜有规定,因此,建构社会服务令制度,对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会内处遇大有裨益。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缓刑、假释等未成年犯的考察,偏于监督、疏于指导帮助的现状,以及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匮乏,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观察制度的建构。未成年犯出狱人保护制度是矫正处遇的延续,它的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矫正处遇的效果。为了巩固未成年犯监狱处遇的效果,防止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积极构建未成年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必要的。
附录部分主要提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制度的立法建议。考虑到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和立法传统,笔者建议采用在刑法中用专章的模式,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制度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应包括处遇原则、刑罚适用、保护处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