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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广大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资料和安身立命之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而且是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充分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强对其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形式上的物权化亦即《物权法》的专章规定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运作中特别是流转上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尤其是流转上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新农村的全面建设,并导致作为法律终局结果的民事强制执行无法在农村房屋中实施的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悖于物权从归属到利用以及价值化的发展趋势。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现行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的冲突,指出当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做进一步的思考,以期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文章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综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从理论上为开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找到有力支撑;从国情出发,评述现实中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情况,将理论评述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突出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探讨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