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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生态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大计,而环境行政处罚正是人类因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相关制度的立法研究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的主旨即在于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独特品格的探索,反思并重构相关立法理论。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品格予以剖析。从宏观层面来看,首先,环境行政处罚因具有国家惩罚的属性,作为国家环境职能实现的内在需要具有威慑性、积极性、全面性、公正性等特征,从而可以克服个人惩罚损害内部化的效果不明显、无法遏止再次侵害、事实认定不足、环境公益保护不力、救济手段消极等局限。其次,环境行政处罚固守行政罚错的定位,从而相比刑罚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专业性更强、规制更有效的优势。再次,环境行政处罚导入了风险预防、环境正义、环境与经济利益衡酌、公众参与等环境理念,从而迥然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制度。正是因为这三重价值使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成为应对环境危机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静态解构,可以得出其主体多元性、对象片面性、客体复杂性的特质。另一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与科技、政治、经济等动态关联的调查,可以得出其权力行使的科学技术性,违法目的与处罚目的的同质同源性,与政治压力的反复纠缠性等特质。第二章从纵向及横向视角检视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立法,并凝练出现有立法中环境行政处罚品格的缺失之处。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的纵向历史考察,可以得出其于条文繁简,环境法律责任中比重,以及法规结构安排上的变化,并总结出历次修法的特点、立法发展的趋严之势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格局。通过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的横向梳理,可以得出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罚种的配置现状以及十大类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制特点。并在纵向及横向检索的基础上省思现有环境行政处罚立法所存在的漠视环境价值,罚种的配置及规定欠科学,处罚边界模糊等三大缺失。第三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漠视环境价值的缺失,对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原则予以反思。首先,处罚法定原则本身即存在缺陷,加之环境问题所引致的环境法的滞后性、冲突性、模糊性放大了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自身的矛盾性,从而必须运用环境领域的风险预防原则加以对冲校正。其次,处罚公正原则是正义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但正义价值目标的普洛透斯面孔却使其本身即存在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环境领域中的处罚公正原则必须运用环境正义的理念,从价值判断层面考察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正当性,从实体规范层面审视处罚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并从程序规范层面检验公众参与的实现程度。再次,环境行政处罚出于顺应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以及实现环境违法行为价值的需要十分期待比例原则,但又在传统比例原则用于公益与私益称量的基础上施以创新,提出了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的衡酌。第四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罚种的配置及规定欠科学的缺失,对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罚制予以完善。首先,从环境行政处罚最主要的罚种——罚款切入,根据其立法价值,衍生变量的量比规则,以及数额设定中所应考虑的特殊环境因素提出应当恰当选择罚款数额设定的方式,审慎确定罚款的倍率或数值,合理把握罚款的距差弹性,科学组合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并积极创新罚款的处罚机制。其次,从环境行政处罚中最具潜质的罚种——警告介入,指出其乃是环境责任承担的特有形式,并与环境行政的发展趋势相契合从而独具价值,因此须改变该罚种理论支撑不足的现状,构建相关制度背景并规范其适用条件及方式。最后论及环境行政处罚中最具争议的罚种——行政拘留,提出其乃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早已具备的罚种,并且具有设置的必要性及独特的价值,应当明确其双高罚种的性质与定位,将其限制适用于恶意环境行政违法,并对现有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第五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边界迷失的缺陷,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发展方向予以调度。环境行政处罚所依托的政治文化背景取向和谐,与之相涉的刑法、行政法、环境法则分别呈现谦抑、权力淡化、利益促进性规则引入的走向。与此同时,环境行政处罚自身也存在功能最大化的界碑。因此必须针对现有一味刚化环境行政处罚的误区提出柔化的进路,首先,通过将责令改正界定为救济罚以实现环境行政处罚教育目标的内生化,突破其单纯责任手段的定位;其次,通过将和解制度引入环境行政处罚,以期结合更多环境问题特色以突破传统行政处罚制度的局限性;最后,通过廓清与其他行政手段、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边界,强调仅当环境行政处罚能与其他多维手段实现充分扣合与综合运用时其价值方能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