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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益完善。伴随着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由于种种原因,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件也无法收回。这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法律上处于“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不仅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体制带来种种弊端,而且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惑。与实务界吊销营业执照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量存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司法实践更是认识不一、做法各异。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问题出现了:公司被注销,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消失,但被注销后,很少有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大量债务无法实现,大量债权人的利益突然失去了追索的对象。几乎所有的债权人的直接反映就是,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在终止公司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清偿,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但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类似规定。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定,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和责任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律上的一大疏漏。因此,加强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就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补白,还是就公司法实践的急需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