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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中国不是缺少软件技术人才,而是缺乏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长期以来,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现象非常严重。在各地的科技市场,几乎随处可以听到“要软件游戏吗”的声音;想想我们自己和周围的人,大凡使用计算机的,能够使用正版软件特别是经过授权许可的操作系统软件的人寥寥无几。同时,我国的软件业从操作系统到常用办公软件,都形式严峻。WPS公司说过,他们最大的敌人不是微软,而是盗版。大量盗版软件的充斥市场,使得他们巨大的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软件开发商强烈要求使用盗版的软件用户承担责任,其中当然包括软件最终用户。但是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传播文化、促进公益的功能。关于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在考虑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同时,必须立足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不能忽视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和道德习惯——有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具备可操作性,使其“具备中国的个性”。本文从我国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历史考察入手,在阐述“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计算机软件的独有特性为出发点,阐述并分析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概念和特性,并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与传统作品最终用户及网络下载用户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主要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入手,提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一般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从而提出“两要件说”。然后从利益平衡原则和法经济学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进行了评析,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侵权责任各国的立法保护水平不一,笔者主要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这些国家的规定无疑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对各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着眼于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不宜过严也不宜过宽,不能处于“超世界水平”,而应当仅仅对部分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因此笔者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相关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