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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高速发展的PPP项目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作为PPP项目的一方主体,扮演好其角色、履行好其职责对于PPP项目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由此,对于政府职责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我国PPP项目在实践中的几个失败案例和突出问题为引入点,发现政府在PPP项目实践中的失误,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失误的原因,并通过对相关学说的分析、与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针对立法不足提出完善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以政府职责为侧重点,介绍PPP模式的概念,明确各地政府在PPP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其应尽的职责范围。第二部分,对PPP模式中有关政府职责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结合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出在我国目前PPP模式下政府职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PPP模式专门性立法的缺失以及其征求意见草案的不足之处;政府监管职责相关立法的不明确;政府审查职责相关立法的不具体;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在提出这些问题的同时,对形成问题的法律原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以比较法视角,针对论文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分别介绍了在构建PPP模式政府职责法律制度方面具有先进经验的几个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如英国PPP模式完善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埃及政府在PPP模式中履行审查职责的具体法律规定;加拿大政府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通过介绍与分析,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立法经验。第四部分,结合第三部分所借鉴的域外先进立法和制度,针对我国PPP政府职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先指明完善PPP政府职责立法应遵循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再提出相应的、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完善对策,对策具体包括:1、加快制作并出台“PPP基本法”,并针对其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政府职责的条文内容提出完善建议,如调整条文结构安排、修改“竞争性谈判”为“综合评分式竞标”、增加履职人员资质要求条款、完善失职问责条款;2、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分配监管权、建立PPP项目服务、产品价格实时检测法律机制与政府动态付费机制;3、完善政府审查职责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4、调整信息公开职责相关法律规定:加重政府方不真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法律责任、将补救方改为政府方和信息提供方、增加对未公开信息项目本身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