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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执行程序是与当事人权利义务联系最紧密的部分,也最直观的反应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最终变为现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实。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多成果。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学习国外在此制度方面先进的对我国有意义的经验,深入细致的研究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内容,对我国司法实践意义重大。本文以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现状分析,对比国外执行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探析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是否将案外人异议申请作为前置审查程序?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关系?对案外人滥用诉讼行为应该怎么规制?案外人异议之诉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诉讼?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现状。根据第一部分案例引出的问题,讨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哪些事由;案外人异议之诉前置审查程序存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问题;当案外人滥用诉权时的行为规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等。第三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国外有关此制度的相关内容,分别论述了各个国家对于此制度存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具体研究了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规定,还研究了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给我国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从各个方面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作出完善建议。明确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事由,取消前置审查程序,严格分离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惩罚案外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等。本篇论文将从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