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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制度在我国的讨论由来以久,曾有学者主张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模式照搬至我国,这种无视我国国情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判例法与制定法互补的特征,但在判例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却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行政判例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有着宝贵的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这不仅是人权保障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现实需要,也是对我国实行多年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成功经验的总结。将行政判例制度引入中国,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能够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同时还能够保证我国司法的协调统一,更大限度的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为行政判例制度的引进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严格的法院等级制度和审级制度也为行政判例制度的引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鉴于此,笔者拟从行政判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判例制度的经验总结对行政判例制度进行制度设计,分析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旨在构建以制定法为主,以行政判例为辅的制度模式,同时对配套的监督机制也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