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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是指通过保险或者赔偿基金或者行政补偿的方式,由污染者交纳保费或公积金,将面临的损害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这一制度已被发达国家所创立,并由其司法实践所证实,其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更有实效。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我国环境污染与破坏形势严峻,依靠现有《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一方面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的损失不仅仅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还有巨大的生态利益损失,其损失后果往往非常严重,实施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企业的承担力量太微薄了;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与破坏与一般方式的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侵权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后果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及因果关系的隐蔽性等特点,这些在实践中均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确定带来极大的困难,我国环境保护现状对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提出了挑战。所以对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进行立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以完善和构建我国相应制度为目的,对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论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含义,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是在环境侵权领域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准,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适度调整或补充。其次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过分析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动因,得出建立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对环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并分别从法学、经济学及伦理学三个方面深入剖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制度体现的正是一种责任分摊的法学理念,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利益的整体保护,降低风险。该制度体现了首先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进而通过更好的经济补偿来确保环境的及时修复,从而实现人们合理、有限度的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达到环境资源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社会层面调控污染破坏环境责任的分配,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伦理观念。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理论范围分析,介绍了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法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公害补偿赔偿金制度”,这些制度不论是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都有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其特点,论述了对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而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在立法理念、制度种类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不足,本文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提出了完善和构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主要要完善和构建以下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次,构建与完善环境赔偿基金制度,第三,完善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责任等法律制度。笔者在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对具体制度进行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