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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伴随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的高频期。食品安全问题,逐渐被人们关注。《食品卫生法》,于1995出台,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不适应性已慢慢显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及国人舆论关注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的诞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新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是弦上之箭。法律总是具有时代性的。为应对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新视角的解决方案,《食品安全法》应运而生。然而一部纸面上的法律的力量相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遍性与复杂性略显单薄。反观英美等欧美国家与地区,则无不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方面有其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管制度。尽管法律渊源及地区存在差异,但是其在保障本国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的目的却是一致的。本文的第一章从回顾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历史出发,探讨了旧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制体系,以及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所显现出来的不适应性。为应对新的问题,政府积极以“免检制度”等手段干预食品安全市场。多年的实践过后,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食品安全法》作为新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中的最主要部门法出台,具有其时代的必然性。第二、三章首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分析,认为这部新的法律在全程监控体系的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召回制度等制度建设方面较前有了明显的进步之处。然后,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实施两年来反映出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和不足。第四章拟从一种比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进行剖析。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体制已相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可从中借鉴。其两大法系发达国家不同的监管体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立法的中心主旨,更是值得我们学习。第五章在比较了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之后,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尽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