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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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理论上认为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形:合同已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非违约方不愿解除合同,合同长期处于僵局状态。合同僵局的现实需要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尝试由司法实践率先实施并引起学界的广泛争议。本文立足于合同僵局的实际情况,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缘起及争议进行深入了解的前提下,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和法价值判断加以论证,最终提出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路径和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具体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司法实践典型案例着手,进而深入探索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况,最后上升到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规范内容即立法情形上的探索。在此基础上总结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争议理论,厘清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缘起及争议。第二章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情势变更规则、合同减损规则、不履行规则进行辨析,指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的必然路径,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必要性予以证成。第三章从合同解除的价值功能着手,指出合同僵局情形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才能实现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功能,并对合同僵局情形下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效率价值予以比较,指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法的价值判断。第四章从违约方解除权的适用依据入手分析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和生效之后的适用依据,进而提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最后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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