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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否对我国的司法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一个需要实践回答的问题。文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对政策影响司法裁判进行整体考察。通过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对比,文章总结了政策影响司法裁判的总体情况,包括:影响案件总数增长、决定国有企业案件的裁判导向、影响市场秩序的维护重点、明确宏观调控的司法保障方向、引导涉农案件审理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就司法个案而言,政策在裁判文书中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态,在当事人诉请、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等不同部分均有政策的表述。对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进行的访谈和问卷调查表明,法官们充分感受到了政策对司法裁判的现实影响。 政策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可以区分直接途径与间接途径两个层面。就直接途径而言,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作为案件裁判的直接依据,如《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在缺乏法律依据时,可以将国家政策作为案件裁判的标准;二是作为法院管辖范围的标准,对于虽已经立案、但涉及到国家政策的案件驳回起诉,从而排斥司法手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三是作为影响责任承担的具体因素,包括:将违反政策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将政策变化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将政策作为案件定性和事实的背景因素。就间接途径而言,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将政策转化为司法解释;二是将政策转化为通知、意见等司法文件;三是通过司法会议将政策转化为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通过上述方式,政策间接影响个案中的司法裁判。 政策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纠纷解决为首要职能的司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与政策具有可衔接性。同时,规则不足、存在法律漏洞是政策进入司法最主要的动因。在我国,政策影响司法裁判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原因:首先,从我国社会治理的模式来看,一直有依赖政策治理的历史传统。以我国农业保险为例,在农业保险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政策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决定保费补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次,我国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也使政策的影响得到强化,政策成为社会变革的主要推动工具。因此,转型期的司法裁判,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法官调解的依据、法官司法知识的形成等方面,政策都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再次,我国法院一直奉行“服务大局”的理念,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裁判,而政策是大局与中心工作的重要载体与组成部分。近年来法院系统的能动司法,将“政策衡量”作为重要的内涵。 尽管实践中政策影响司法裁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消极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谨慎。第一,政策本身存在着价值目标单一、政策内部冲突、制定程序不规范等缺陷;第二,司法对于不当政策的回应放大了政策的消极影响,而司法对政策的不当回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第三,司法服务大局有可能为地方政府以政策名义影响司法提供便利,导致地方不当利益对司法的干预。为此,必须提出有针对性地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思路。 对于政策影响司法裁判的直接途径,主要通过三个层面进行规范:首先,在法律规范缺失时,政策可以作为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但援引的政策应仅限于国家政策,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不能损害社会的实质正义。其次,在重大政策与法律存在一定冲突时,因社会转型期的重大政策涉及到改革的成败和广大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将由此类政策引发的纠纷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应逐渐予以限制以保障民众的诉权实现。再次,政策可以通过“公序良俗”的管道成为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政策不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但可以将政策变化视为情势变更,在适用时应严格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关系。 对于政策影响司法裁判的间接途径,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规范:一是将政策适用明确限定于间接性、补充性地位,严格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二是要将政策按照层级区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并对应以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通知和领导讲话等方式转化,以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对司法稳定性的破坏;三是建立相应的政策评估程序,对政策内容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融入司法后的可能效果进行事先评估;四是运用案例指导制度,将正确处理政策影响司法裁判的典型案例确立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统一全国法院司法裁判的尺度,并逐步减少对司法解释与其他司法文件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