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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之相对性原理,债之效力往往仅及于债之当事人,而不及于外部第三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所讨论的引诱违约行为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表现形式。我国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寥寥无几,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因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纠纷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但第三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明确立法,《侵权责任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也并没有明确将债权纳入其保护范围。因此,对于引诱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学界依旧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于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存在不同判决。第三人对他人合同利益的尊重是现代合同法效力扩张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侵权法效力拓展的重要力量,是对债权加强保护的重要方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如何解决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理论障碍,以及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都是亟需探讨的问题。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其内容与结构大致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理论基础的分析。本部分从司法实践中对于引诱违约行为人侵害债权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判决出发,据此引出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理论障碍主要在于债之相对性理论,并对债之相对性理论的恪守与松动作出了阐述,列举了民法中对债之相对性原理的突破的表现,进而指出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亦是其中之一。接着又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视角下分析对债之相对性原理的突破的正当性。此外,还讨论了保护性法律亦是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一。总之,本部分从三方面对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第二部分是对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的分析。本部分将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中主要讨论了引诱违约行为及其不法性、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在对不法行为的论述中,本文列举了引诱违约的几种行为类型,并且分析了与引诱对预约合同的违反以及诈害债权之行为之关系,其后又专门对分析了不法性的认定方法。在探讨了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后,本就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总结出了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与顺序。在主观要件中则从过错的程度和故意的内容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引诱违约的侵权责任之承担所作的分析。本部分分为两小节,一是责任形式,即债务人与侵权行为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责任的对外效力如何、对内又是否可以追偿;二是责任范围,即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涉及的债权人的哪些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