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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税是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所实现的收益课征的一个税种。从国际税制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必将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资本利得税作为所得税体系的重要部分必将在我国开征。从目前情况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的蓬勃发展,企业、个人的金融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收藏品投资等也日益流行。在个人、企业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投资增值的资本利得部分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对这部分所得的调节不到位,因此,研究国际上资本利得课税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特征、市场参与者的特点及税收征管环境方面的现状,探讨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利得税税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基于证券市场的视角,论证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对资本利得概念的界定、资本利得与其它所得的比较分析、资本利得课税的理论依据等方面的论述后,明确了资本利得税征收的合理性以及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要素;并通过对我国相关税种的研究、与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的资本利得税的比较研究等方式,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度。该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与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分析过程中,注重经济学与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综合,坚持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保证论证的可靠性与合理性。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资本利得税的基本问题。对资本利得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几名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给出本文的资本利得概念,并进一步与工薪所得、投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等相近概念进行辨析,指出几种所得间的微小差异,力求对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同时,分析了关于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方面的一些争论,为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扫除理论上的障碍。
第二部分,我国资本利得课税概况及国际比较。主要介绍中、美、英三国的资本利得税征收情况,并以中、英、美三国现有税制为基础,比较三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的基本要素差异,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参与主体特点、征管环境差异等方面探讨三国资本利得税制设计差异性的根源所在。明确我国资本利得税设计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资本利得税的建设及完善。主要是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与征收环境,探讨我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的整体思路,包括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资本利得税制要素设计等方面的构想等。本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也是主要的创新点所在。
第一,在课税对象的选择上,目前应该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等资本性资产列入征税范围;一方面这类资产相对比较容易统计,真实可控,有据可查;另一方面,目前除房产外,有价证券也是个人拥有的、且有较大升值潜力的主要资本性资产。第二,在税率设计上,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一、二级市场),对每个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大项,在一级市场项下,把市场分为“牛市”和“熊市”两种状态,分别设置了四级超率累计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二级市场项下,按10%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第三,在税制模式选择上,由于征管上的难度,信息勾通方面的缺陷,使得税务当局很难把握纳税人的资本性资产的分布状况。在现行的所得税制下,税务当局对于纳税人的真实综合收入确定尚存在一定的难度,可对证券市场资本利得采用单独课征模式。这种与其他所得进行区别的资本利得税模式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我国税制结构更趋合理。第四,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以市场已经实现的利得为基础确定,而对于事实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利得,都排除在资本利得税的课征范围之外。第五,对于投资者在12个月内不同时段分批买入的有价证券,计算成本时按照后进先出法的原则计算买入成本。第六,在征收方式上采用联网的电子化征收,由券商代扣代缴,实现了降低成本和在个别税种上的征税电子化。第七,为培养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对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有价证券实现的利得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第八,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特点设计了一套对机构投资者的征税方式,以界定高频率换手的机构投资者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在构建和完善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同时,笔者也强调了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首先,税收的立宪。目前税收方面仅有各项单行税法,而没有税收基本法。所以,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但笔者认为仅从制定税收基本法来规范最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张,由于缺乏宪法依据而难以起到驾驭、统领其他税法的目的,应通过修宪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宪,奠定税收法制根基。其次,构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从本文来看,本文的税制设计要求由国税总局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系统,这是资本利得税得以具体实施的基础。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加快了我国税务信息管理进程,这不仅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保证,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监控、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再次,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这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也增加了相应的信用成本。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先在各个系统内部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最终实现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网。而从本文来看,资本利得税实现电子化的征管后为信用评级提供了保证,从而可以从资本利得税为起点建立税收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