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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施密特自然观的研究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施密特对外部自然界优先地位问题的解读。施密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唯物主义的,即承认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是,施密特所理解的外部自然界并非和马克思所阐释的自然界一致。马克思主义克服了客体性原则与主体性原则的二律背反。它既不是片面推崇客体,也不是片面迷恋主体。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高度,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承认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内部规律的客观性,同时又把自然作为人的劳动对象纳入人的活动范围来考察。
第二,施密特人化自然观。施密特所理解的马克思“人化自然”是为人的社会实践所中介,具有人的本质、社会历史性的自然。在他眼里,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只是“人的活动的物质”;马克思决不是在无中介的意义上,即不是从本体论的意义理解自然的客观实在性,把自然界看成是外在于人的现实。自然界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劳动对象这一事实,在施密特那里被解释成自然界始终与人的活动不可分。人与自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关系,变成了无条件的、绝对的关系。
首先,自然的客观性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其次,社会是自然的延伸,社会存在应以自然为基础。最后,不能将马克思关于社会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同他的经济学研究混为一谈。
第三,施密特对马克思哲学非本体论性质的解读。施密特认为马克思哲学并不是本体论,而是方法论,也即马克思否定科学、世界观意义上的哲学。马克思不仅未将物质作为世界的本源,而且对于这类本体论问题持拒斥态度。因而,既不能把马克思的哲学视为物质本体论,也不能因为马克思强调社会历史性,强调具体的实践,就把它视为实践本体论。
第四,施密特自然观的当代启示。
施密特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特贡献在于他在强调人化自然的社会历史性的同时,肯定了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性质。
施密特自然理论最大的失误在于其对共产主义的曲解,理想的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统一体,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