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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心,能够主导整个诉讼的结果。因此,证据的取得方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法律的规定,由此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最主要主体的检察机关将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值得我们探讨。本文首先讨论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我国现行证据立法及主流证据学理论上看,非法证据没有统一的含义,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在我国确立,我国的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兼顾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被告人利益;兼顾保障国家利益与保障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有效控制犯罪与注重保障人权;兼顾实现实体公正与实现程序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是不同的,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应该注重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还应注意对程序方面的监督,积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在侦查活动中创新侦查方式,先进行充分的外围取证,尽可能获取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材料,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全部查清,再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这样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也容不得犯罪嫌疑人推诿抵赖,更排除了非法证据发生的可能性。提高技术侦查能力,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利用GPRS进行定位,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动向,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手机进行监听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审讯时采用测谎手段辨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假等,采用这些手段获取的信息虽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却可以为我们的侦查提供重要信息,找准方向,快速有效的查办犯罪。为了更好地在检察实务工作中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本文就非法证据排出的实际操作做了一些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