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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当前对传统知识资源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资源国和技术国所共同关注的热点,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利益分歧与合作,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国际层面的保护和利用的核心内容。所谓保护传统知识资源即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基于传统知识资源的特殊性质,既传统知识资源的不确定性为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应当有其特殊性。对各资源国家而言,对其国内的传统知识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则是行使其对传统资源主权的有力途径,当然也是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国际保护和利用的前置程序和法律前提。 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要素的重要性的认可,国际社会最初的政策取向仅仅是“保存”这些要素。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利用”而不是消极地“保存”这些遗产。如何在法律的保护下,积极利用这些成为人类创新基础的传统知识资源,是本篇论文所要着重阐述的,因而本文将主要围绕着传统知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