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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法庭审理过程遇到存疑证据时,由法官走出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该存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客观性,明确案件真相,进而有助于内心判断的形成,作出正确裁判。这就是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法官庭外调查是法庭审判在庭外的延伸,具有相应的权力属性,法官应在调查核实证据时保持消极中立姿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历经两次修改,但仍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在稍加限制的基础上予以保留,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由于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深刻体现出该制度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方面的价值冲突。但受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职权主义因素的主导以及控辩力量严重不平衡的现实基础,法官庭外调查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借鉴域外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混合型”诉讼模式国家对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设计中展现出来的优点基础上,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国情,对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反思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其存在的价值范畴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文章正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刑事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明确法官庭外调查是证据调查的一部分,具有刑事审判权的权力属性,法官在庭外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姿态。第二部分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设计亮点以及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下对法官庭外调查进行的改良,并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外视察程序相区别,分析不同诉讼模式下对法官庭外调查制度采取不同态度所体现出的价值冲突及平衡,以便对我国的法官庭外调查制度进行完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情况的具体阐述。分析我国应予保留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国情原因,梳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法律沿革,在此基础上总结我国现行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通过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基层法院刑事一审程序中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实施成效。第四部分则是提出对我国刑事法官庭外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国家在设计运行法官庭外调查制度方面的可取之处,对我国的法官庭外调查程序进行重构。主要从法官庭外调查的启动、法官庭外调查的运行和法官庭外调查的证据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