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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这是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说过的一句名言。作为一项代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英美法制对人类文明做出的最卓越的贡献。由于制度上的优越性和灵活性,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引入该制度,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先后制定了《信托法》,我国也于2001年4月正式通过了《信托法》。信托根据信托目的是为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区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相对于私益信托而言,公益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信托制度,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有着很多的优势和自身的特点。
我国的公益事业尚处在起步阶段,国内关于发展公益事业的呼声较高,公益信托制度的引入本该为其做出贡献。但令人不解的是,迄今为止国内尚未有真正的公益信托品种问世。本文运用比较、历史、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公益信托制度的一般法理分析,针对我国在移植这种法律制度时所遇到的一些理论上、实践上的问题,借鉴公益信托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论证了公益信托在我困发展受阻的原因,提出了加快发展公益信托的法律对策。
本论文由引言和四章正文组成。引言简单介绍了撰写本文的动机、研究方法及研究公益信托对于发展我国公益事业的现实意义。第一章通过对公益信托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和制度价值四方面的分析,旨在论述公益信托的一般法理,为后面的论述做理论铺垫。第二章通过对国内外公益事业发展状况的比较,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公益事业的发展经验以及给予我们的启示,指出公益信托的不发达是造成我们公益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第三章从理论上、实践上全面分析了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移植受阻的原因,除了两大法系法理冲突、《信托法》自身设计存在问题、公益信托配套政策缺失等阻碍因素外,还提出了基金会未被授予公益信托受托人资格、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危机、监管制度缺乏操作性等也是制约公益信托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就前文归纳出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加快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法律建议。要尽快完善这一制度的法律设计,统一归口主管部门管理,将基金会列入受托人范围;优化公益信托外部环境,完善税收等配套措施,加快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建设步伐,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公益信托品种,并逐步开发我们自己的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