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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国家下,行政依法运行被认为是促使行政权力不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最大保证,司法监督则是促进行政依法运行的有利武器,行政诉讼是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它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制度。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提交人大会议通过,从此建立了独立于民事诉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它拥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因而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司法对行政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在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其监督的标准是:一是看环境行政是否有法律依据,由于行政被认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就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依法而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就被认为超越了法定的权限。二是看环境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仅是行政机关应遵守程序性的规定,它还有保证结果正义的功能。三是看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充分,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否则就有恣意行政的可能。四是看裁量是否合乎理性,自由裁量是行政行为的一大特色,但自由裁量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裁量应遵循合理性、合比例的原则,否则司法将对其进行规制。司法正是通过各种的标准和要求来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以保证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并加强对相对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具体对策。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相关理论以及分析司法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性;第二章简要介绍国外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概况及相关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是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