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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有关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在不断的增加。有关于如何制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近几年来学者争相讨论的问题。再加之近来发生的几起恶性交通事故都多少与吸食毒品相关,吸毒驾驶行为入罪的呼声越来越高。醉酒驾驶已经入罪,但其实施的效果并未达到我们的预期。对于吸毒驾驶行为入罪是否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因为酒驾行为已经入罪,亦盲目将吸毒驾驶行为也入罪。吸毒驾驶行为,是服用了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行为的精神类或麻醉类药品之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吸毒驾驶行为的主体不应仅限定在吸食“毒品”的驾驶员,还应该包括服用精神类药品的驾驶员。吸毒驾驶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和其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说明该行为的复杂,在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入罪肯定说主张,吸毒驾驶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与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将其入罪符合民意且世界很多国家都将吸毒驾驶行为入罪。作者认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单凭几个刑法案例就能够说明的,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结合该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将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进行比较,两者各有其特点。危害性不可以简单进行对比。而民意确实是增设刑法罪名索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该行为的关注多是由于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情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吸毒驾驶行为的入罪应当慎重。将吸毒驾驶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的类型行为或者单独设立“毒驾罪”,这是对刑法的不严肃对待。刑法的谦抑性不容忽视、公权力的分工不容漠视、风险社会理论不容误解。目前的相关法律已经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全面规制。盲目的对行为刑法规制,很容易导致其他的社会问题的发生。我们不能够顾此失彼,要妥善、谨慎的看待。吸毒驾驶行为不应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