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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望于2012年生效,该公约的生效将对全球海事界产生深远的影响。公约对船员基本权利的全面保护为国际海事界普遍认同,甚至有人称之为海员的“权利法案”。我国一直在努力做加入该公约的准备工作,在立法上相继出台了《船员条例》和《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对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力图通过这些法规加强对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船员管理和船员服务机构设置能符合公约的要求。国内学者也很关注我国船员发展和船员服务机构的问题,特别是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船员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赖于船员服务的发展,因而加强对船员服务市场的分析研究显得较为重要。特别在政府日益关注民生的政治环境下,如何理顺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合法权益以激发其积极性,使我国能顺利地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等都显得极为紧迫。本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完善我国船员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的意图出发,分析了我国船员服务机构的分类和船员服务的具体种类,即技术服务、代理管理、船舶配员和自营船员四个方面;第二部分从简介船员服务机构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第一部分的船员服务种类分析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这四类服务时其所处的法律地位,从而得出我国船员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文章进一步对船员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观点进行了简介和评析,这三种观点分别为居间人、雇主和混合体;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船员服务机构应当趋向的法律地位定位,同时阐明了此种定位的理由。为了实现笔者认为的法律地位定位,论文在最后提出了四项建议。船员服务机构作为连接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的桥梁,国家应当重视对其管理和合理定位,既要维护其桥梁作用的有效运行,又要重视对船员权益的保护,以促进我国船员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