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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大型田径比赛显示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对于田径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田径裁判员素质的构成可以为田径赛事裁判员选拔、培养及评价的提供参考,因此对田径裁判员素质的研究,有助于加强田径裁判队伍建设与发展。本研究以我国大型田径比赛裁判员素质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以及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工作。本研究的结论是:1.我国大型田径比赛裁判员的素质结构包括: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是大型田径裁判员有效完成执法工作的前提;思想素质是大型田径比赛裁判员有效完成执法工作的基础;心理素质是大型田径裁判员有效完成执法工作的保障;身体素质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2.对8个思想素质二级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名,居于首位的是“执法公正严格”;对12个业务素质二级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名,居于首位的是“精通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对16个心理素质二级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名,居于首位的是“具有时间观念”;对3个身体素质二级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名,居于首位的是“身体状况能够胜任一场或连续多场(多天)田径比赛的执裁工作”。3.随着我国大型田径比赛的发展,裁判员不仅要具备全面的素质,更需要以本部门裁判工作内容为基础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4.科技的不断渗透为大型田径比赛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支持,更确保了比赛的公正性,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即使如此,对大型田径比赛裁判员进行选拔时思想素质仍然非常重要。5.我国大型田径比赛的裁判队伍庞大、竞赛项目众多、时限要求严格,各部门、各裁判员间必须相互协同合作才能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因此,心理素质成为影响裁判员执裁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6.一级水平的田径裁判员对于各种专业和一般素质关注程度更高,这种关注应该是这个层次的田径裁判员得以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