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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思想的不断进步,对于涉及到人类共同利益的社会问题,如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社会广泛性的利益遭到侵害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特别是如何设计一种行之有效的诉讼模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各国在立法和实践方面从保护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国目前在公益诉讼方面,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相关立法不健全,诉讼模式不完善,如何通过对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厘定,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完成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建构,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主要运用归纳法、比较法、概念分析、体系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理解,在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介绍与借鉴的基础上,对于如何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模式提出笔者的设想。在主要内容方面,通过对于三代人权理论的介绍,将行政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相比较,从而进一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其区别在于是否将适格原告的主体扩大到除国家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公益诉讼的特点包含设置目的的特殊性、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起诉范围的宽泛性和相对确定性及裁判效力上的延展性。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除此之外还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分支,概念与特点兼具行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特性却又有不同点。主要表现为被告是做出侵犯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起诉条件上相比传统行政诉讼更为宽泛,被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且不以实害为必须条件,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政行为亦可以作为起诉对象。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上,对于个人是否能够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个人可以作为主体直接起诉;另一种则从现实国情和防止滥诉方面考虑,个人只能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者,需要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申请,由这些主体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之诉。笔者认为此问题应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与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作为标准来区别对待。在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与执法现状部分,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得到正式承认与确立,因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基本趋于空白。目前立法对于权利的救济方式与渠道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从而推衍出在我国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执法方面,实际操作层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执法手段设想以法院行政执行为主,赋予某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相应的执法权,通过舆论、媒体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以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行政公益诉讼在国外的实践经验是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的最好借鉴。本文着重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模式。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都是结合自身国情与政治体系创设出的具有鲜明特点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其共同特点都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中心,赋予广泛主体起诉资格,且为鼓励民众参与行政公益之诉,完善配套制度,并在立法层面出台相关立法予以确认,保障行政公益之诉的顺利进行。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上,着重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原告范围、证据分配制度、裁判效力及执行等方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