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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新增了刑事和解程序,实现了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法律化。而刑事和解理念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在内涵上是一致的,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及相关统计信息能够看出:再犯罪率降低,实现了对未成年加害人的教育与挽救;被害人伤害得以补偿,基本化解了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提升了刑事司法效率等,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适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未成年人犯罪除了自己的原因,其背后更有社会,家庭因素,未成年人可塑性强,这决定了对这类群体的惩罚、教育与改造不同于成年人,相应的也要求国家、社会与家庭对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在刑事和解适用方面不能一概而论。但是,现行的刑事和解程序忽略了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没有和成年犯罪人相区分,致使立法本身以及立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冲突,暴露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刑事和解的范围较窄;和解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难以区分;和解的量刑均衡难以把握;参与和解的主体定位不明。而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刑诉法对上述问题依旧没有给予明确。为此,本文基于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司法诸多问题的切身体会,参考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结合现行司法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制度衔接、量刑、参与主体四部分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衔接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化适用标准;规范立法,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量刑均衡统一;参与和解的主体层面定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