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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不复存在,全球化、多极化趋势日益加强,国际社会逐步进入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时代。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国际法院逐渐复兴,审理案件逐年增多,工作效率也有所提高,国际社会对此普遍报以欢迎态度。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机关。与之相适应的是,国际法院也不具备类似于国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其管辖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国家的同意。无论从国际法院的既往判例,还是从各国所持的现实态度来看,国际社会中有较多国家对国际法院信任不足,始终徘徊于国际法院的大门之外。为了实现国际法治和维护国际秩序的和平,国际法院想方设法地在国家同意原则的基础之上开辟新的管辖途径。鼓励各国通过迟延同意管辖权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便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就在本世纪初,迟延同意管辖权得到了两次典型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得到国际法院和有关方面的积极肯定与认可。因此,对该管辖权的研究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除绪论和结论外,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对迟延同意管辖权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接着对该管辖权的法律特征、历史发展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做了必要的论述。第二章从被告国、原告国和国际法院三个角度出发,集中探讨了迟延同意管辖权的三大运行原则——同意原则、善意原则和管辖权的管辖权原则,力图澄清若干相关争议问题。第三章主要涉及与迟延同意管辖权相关的附带程序。本章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分析,逐步厘清其与各附带程序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在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章是对迟延同意管辖权相关案件的法律剖析,既有常设国际法院时期的案件概述,也有最新典型案件的详尽分析,力图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第五章回顾了中国与国际法院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并对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得出结论认为,积极利用迟延同意管辖权的优越性,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将重要性为中等程度的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的做法,不失为我国利用国际法院的一个潜在突破口。同时,这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顺应国际法治进程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