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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已经成为私人和法人日益普遍存在的民事权利,并在其财产构成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因此,以股权对外投资已经成为民事主体处置财产和投资理财的基本需要,尤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早已在公司实践中的不同范围内采用。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开放态度,笔者通过考查股权出资法理基础及法律依据,包括现行《公司法》、有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股权出资在我国具有合法性。但股权出资在实践中操作需要更完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正是我们所缺乏的。股权出资在《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比较完善得规定了股权出资的程序以及限制条件,其他有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关论述,但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规范文件规范股权出资行为。股权出资因此存在实践中的盲点。是否可以股权出资,学者对此引经据典论证其可行性,但股权究竟如何出资,股权出资中存在怎样的问题需要解决,却少有学者研究。笔者认为股权出资更多的是一个实务问题,是操作问题,因此,我们更应研究股权出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其自身,也不取决于股东获得股权时原始投入的出资额,而是取决于股权所在的净资产或公司盈利水平,随着所在公司的经营结果和资产变动而随时变动的。因此,股权的价值是不稳定的,这就危害资本信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减少这种不安全性,比如加强股权出资配套制度建设如评估制度等;同时,股权是综合性的权利,股权中除了有财产权外,同时享有表决权、选择管理者权利等人身权。这些人身性的权利使股东与股票发行公司内在联系加强的同时,容易造成恶意关联交易、导致控制权集中,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这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另外,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股权出资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司法中股权转让限制的适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权转让限制、特殊行业的股权、国有股权、质押的股权出资限制等,提出股权出资需建立和完善股权出资细则,包括股权出资的法律程序、完善出资填补责任、股权出资应完善出资和再出资的限制规则等。在配套制度建设上,笔者考察了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国外相关制度。总之,《公司法》出资制度的放宽只是一个起点,股权出资的实践操作还需要进一步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