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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也日益强烈,而使“居者有其屋”也成为国家科学发展中民生保障的重中之重。然而从2007年起由于房地产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均异常增长,我国随即出台了多项旨在控制楼市房价的房屋调控政策,它们多以户籍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及名下已购房套数作为限制标准,这些被统称为房屋限购令。这是为了更有效和及时地对房价进行国家调控,从而抑制上涨过快的房价和投机性房地产投资行为所出台的一项政策。虽然房屋限购令对解决问题的作用短期内产生了一定作用,但却未切中问题的要害。该政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限购令的功效与局限性也需要反思。目前学界多是从法理学或者法经济学角度阐述对此问题的看法,本文试从民法角度以房屋限购令为例进行审视,以期更好的对今后我国的各种限购令进行规范。本文的民法视角包括物权限制并深入到所有权的限制方面。除了前言部分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先介绍一下房屋限购令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涵,房屋限购令是对购房主体以居民家庭为单位,以有无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区分条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或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采取限购一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采取限购两套或停售的措施。明确房屋限购令的本质是一项民事政策。第二部分,将目光投向物权法领域,首先对物权的取得限制和行使限制的含义、原因以及方式进行分析说明,明确本文中所讨论的物权限制概念的定义范围,之后对所有权限制进行合理性分析,明确了文章所讨论的所有权限制理论的含义内容,提出所有权限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差异性的特点。最后文章论及物权取得的限制与房屋限购令的关系问题,从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必要原则三个角度予以论述,对房屋限购令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解读。第三部分,房屋限购令作为一项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政策,不但需要考虑其合法性,更需要考虑其经济性。笔者通过帕累托效率理论和成本分析法分析房屋限购令的可行性和恰当性,同时以现实生活中的民法问题冲突作为焦点来综合考虑房屋限购令的可行性以及优缺点,提出,房屋限购令的颁布实施并不符合帕累托最优的选择,人为地提高非法律成本,从社会经济生活中看,其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短期内限购令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价过快上涨,但是长期来看,房屋限购政策不具有合理性和效率性。第四部分,文章首先对房屋限购令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说明房屋限购令违反物权登记制度的各种表现,提出限购令因忽视法律而导致执行效果和政策稳定性上不够理想,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之后,笔者针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规避限购令的现象进行分析介绍,进一步阐述房屋限购令的不完善导致公民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问题,根据这些社会现象,笔者提出社会成本和社会效果是评判房屋限购令问题的关键标准。最后一部分,笔者在前文分析结论的基础上,从民法角度审视房屋限购令,重新思考自由与限制、效率与正义关系的现实取舍问题,提出限购令应以市场交易为前提,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控制交易成本,兼顾物权支配的自由。最后,笔者针对目前房屋限购令所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认为应当尽快从法律上完善限购令,使其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通过房地产行业、社会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当管控来共同完善房屋限购令,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