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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统治获得公众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的特性,它构成了政治统治持续与稳定存在的基础。在中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何以能够获得公众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使得政治统治持续与稳定存在呢?作为指导中国改革开放指南的邓小平理论,是否包含了对政治合法性的思索和追求呢?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是否是一个系统化的、相对完整的思想体系?这些正是笔者要致力于研究的。
本文将韦伯等人的经验主义合法性认识范式与哈贝马斯的重建性合法性认识范式结合起来作为可以借鉴的分析工具,在社会转型的基本语境中,力图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把握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体系。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经过对历史上存在的合法性理论进行梳理,指出韦伯开创的经验主义认识范式使我们可以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中观照发展中国家政治合法性的现实构建,而哈贝马斯的重建性认识范式在历史的视野中恢复了合法性与特定时代社会价值规范的联系,从而使我们能够在社会转型中认识合法性存在状态变化的基本取向。笔者正是借用这两种具有互补性的认识范式,从邓小平理论中挖掘和梳理出了大量的政治合法性思想,从而使系统研究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体系成为可能。笔者认为,目前国内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研究,虽然涉及到了经济绩效、意识形态、民主法制、政党形象等方面内容,但却缺少对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深层次、全方位的探讨。这使得系统研究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体系成为一种需要。
第二部分分析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形态。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认识出发,肯定政治体系存在“值得认可的价值”;用共产主义的美好前景吸引人们,使人们产生了对国家政权的“预支性的合法性”支持,从而建构起以执政党历史功绩和领袖魅力为基础的“意识形态主导型”合法性形态。接着,笔者分析了后“文革”时期,政治合法性面临的挑战。例如,经济绩效困局、传统政治治理模式转型、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受到冲击、社会分化和利益格局失衡、公共权力异化等方面的挑战,正是这些挑战的凸现,为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旨在对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进行系统研究,总结梳理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主要内容,并构建其体系结构,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来自发达国家的外源性压力和本国社会内部的内源性压力,迫使执政者不得不思索如何维系政治合法性,对这些问题的思索、总结,促成了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形成。笔者根据大量的文献资料,梳理出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主要内容:(1)政治合法性的灵魂和价值本原:追求永恒的正义和美德(2)政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压倒一切的(3)政治合法性的本质诉求:保障人民民主和实现民主的法治化(4)政治合法性的精神和文化支撑: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建设(5)政治合法性的评判依据:坚持人民性与国家性的统一(6)政治合法性的维护:重塑执政党的政治形象。第四部分是概述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时代价值。笔者认为,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明确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2)指明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3)推动了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主导力量的建设(4)促进了当代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的优化。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笔者简要说明了,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入转型,又出现了公共权力腐败、工人下岗失业、农民负担过重、社会分配不公、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贫富分化等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对当代中国政治秩序构成了新的挑战,而学界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也必将有新的思路。笔者坚信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必将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本文的新意在于:笔者从社会转型的宏观角度对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地分析、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对邓小平的政治合法性思想的系统研究,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理论界争论颇多的话题,而且邓小平的科学理论更是博大精深,要从中分析归纳其包含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是一个较难的课题。由于笔者学力有限,文章的体系结构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一些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邓小平政治合法性思想在微观领域的深入挖掘还很不够,恳请各位师长和学界前辈的批评与帮助。